近日,有网友咨询:尊敬的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 :你好我是邓州市翰林公馆的1号楼2单元住户,在购房的时候,房款是按照114.49收取的,不动产证下来后实际面积是113.28 少了1.21个平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应该退还1.21的平方钱,2月28日打电话说需要走程序,4月3日再次说是要上报南阳,4月12日再次打电话,还是需要上报南阳,我只是要回我多付的房款而已,各种推脱,给他们交费的时候我全力配合缴纳各种费用,到他们的时候就是这样那样的理由。恳请领导帮助给与解决。 邓州市监局回复:您好!就您求助的内容,应依据当时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根据《合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建议您根据房屋购买合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感谢您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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