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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计划] 银行人士解读教育储蓄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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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2 14:3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向平静的银行教育储蓄业务,近日因一纸“教育储蓄免利息税新规”而热闹起来。

  据了解,此事缘于國家税务总局、中國人民银行、教育部印发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11月17日,三部门就这一政策涉及的相关問題再次做了具体解答。

  由于新规将在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周一,记者在建设银行、光大银行等银行的营业大厅看到,虽然银行已在醒目位置张贴告知,但从几家商业银行反馈的信息来看,这三天到银行柜台咨询教育储蓄的市民开始猛增。就教育储蓄的几大热点問題,昨日,记者走访了银行相关人士,请他们给予解答。

  一人可享3次优惠

  众所周知,教育储蓄主要是免税优惠。此次新规强调,开立教育储蓄的对象必须是在校小学4年级(含4年级)以上学生;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3个阶段中,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两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和利率优惠。也就是说,一个人最多可以享受3次优惠。

  建行工作人员称,该新规对教育储蓄的存款方式也作了明确要求。规定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每月固定存额(存额由储户自定),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到期支取时按实际存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每份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而且不得一次性存入2万元。

  12月1日是分水岭

  银行人士称,新办法并没有调整原有教育储蓄利息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是针对近年来一些地区利用虚假教育储蓄骗取免税优惠的問題,制定了加强管理的措施。

  由于新《办法》从2005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储户若在2005年12月1日前支取教育储蓄,其按原做法向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在2005年12月1日前继续有效,即只需凭存折和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若在2005年12月1日后支取教育储蓄,其提供的“证明”必须是由國家税务总痉N贫ā⑹〖秶?宜拔窬滞骋挥≈啤⒂伤?谘???叩摹爸っ鳌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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