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下午,邓州市领导带领相关职能部门深入中心城区,调研擅自“占用公共空间、侵占公共资源”(以下简称“双占”)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强调,要按照“氛围要浓,力度要大,处罚要严”要求,强力推进中心城区和国、省干线公路两侧擅自“双占”专项整治工作,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强大声势,坚决遏制各类城市乱象和违法行为,推动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向纵深发展。
就在邓州大力对双占进行专项整治的时候,在11月6日,有网友投诉:邓州汽车站西边绿色家园小区,某些业主私搭乱建车库,擅自占用公共空间、侵占公共资源!到现在已经有五六年时间,由于小区内没有物业管理,院内脏乱不堪,希望有关部门解决一下! 小区内部实拍,双占现象严重!
其中就有:(五)物业管理方面
17、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公共空间和侵占公共资源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六)擅自架设电线、电缆; (八)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 (九)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杂物;
(十)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十一)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十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损坏消防设施及器材; (十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楼道、门厅、电缆井内堆放杂物; (十五)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车泊位,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申请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其他禁止行为规定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绿色家园小区实拍
还回到开头,当时领导还要求,要坚持原则,必须下狠手、出重拳,必须保持长期的高压态势,不留后患,确保控一处、稳一处,拆一处、净一处,决不允许讨价还价和折扣变通。
坚决遏制新的“双占”行为,相关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密度和频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一旦发现苗头,立即查处,做到零增长。严格执法流程,促进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走上法治化轨道。
对于本文中网友投诉这个小区的双占情况,希望有关部门介入并采取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