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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事儿] 速转||@邓州人!在市区有以下9种行为将判定违法并最高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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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 10: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者按:为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双占”专项整治行动政策法规的知晓程度,今日起,本平台对相关政策法规进行梳理,希望对每一位关心、支持“双占”专项整治行动的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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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三)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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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因特殊需要,经依法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影响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因特殊需要,经依法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并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确保公共安全”。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
对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的行为:‘(一)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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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平)台、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市容貌或者影响安全物品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建筑物的顶部、阳(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市容貌或者影响安全的物品’”。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5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桥梁、沿河景观带规划区域、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或者加工制作、销售商品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沿河景观带规划区域、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或者加工制作、销售商品”。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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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法律规定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7
对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泊位或者使用地锁、石墩、栅栏、限行桩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合理划定停车泊位,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泊位或者使用地锁、石墩、栅栏、限行桩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泊位或者使用地锁、石墩、栅栏、限行桩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每泊位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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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公共楼道、电梯轿厢、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绿篱等设施以及树木上喷涂、刻画、粘贴小广告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的行为:‘(三)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公共楼道、电梯轿厢、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绿篱等设施以及树木上喷涂、刻画、粘贴小广告’”。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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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利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钉钉、结绳晾晒、架设电线、包裹树木等损害城市树木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二)利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钉钉、结绳晾晒、架设电线、包裹树木等损害城市树木的行为’”。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五项,及第九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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