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公布!涉及邓州湍河、古城、张楼多个村、社区要征地,87万元/公顷,快看有没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实施邓州市2022年度城市征收批次,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邓州市2022年度城市征收批次。二、征收土地目的、范围及现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该批次用地分别位于邓州市城镇规划区内,拟征收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金雷社区、三里河社区,张楼乡北张坡村、大丁村、东丁村、龚家村、小丁村;共计4.5046公顷。三、被征地村组土地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单位本次征地面积(公顷)区片地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湍河街道办事处金雷社区0.250387
湍河街道办事处三里河社区3.052187
张楼乡北张坡村0.169587
张楼乡大丁村0.100587
张楼乡东丁村0.174187
张楼乡龚家村0.145287
张楼乡小丁村0.612987
(一)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执行。(二)社保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执行,标准为64.2万元/公顷。(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四)青苗补偿标准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1.8万元/公顷。四、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以及就业安置。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征地告知书》并现场调查确认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六、登记时间:2022年8月23日-2022年9月23日,复核时间:2022年10月8日。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本公告有异议,可在60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复议视为放弃。特此公告。2022年8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实施邓州市2022年度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批次,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邓州市2022年度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批次。二、征收土地目的、范围及现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该批次用地分别位于邓州市城镇规划区内,拟征收湍河街道办事处金雷社区、三里河社区、老李庄社区,古城街道办事处新西北社区、三里桥社区,张楼乡北张坡村、大丁村、大庄村、龚家村、小丁村、黄庄村;共计29.0931公顷。三、被征地村组土地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
被征地单位本次征地面积(公顷)区片地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湍河街道办事处金雷社区11.40587
湍河街道办事处三里河社区1.000387
湍河街道办事处老李庄社区2.219787
古城街道办事处新西北社区1.041887
古城街道办事处三里桥社区0.005387
花洲街道办事处三里阁社区0.553887
张楼乡北张坡村0.010487
张楼乡大丁村5.508787
张楼乡大庄村0.958287
张楼乡龚家村3.180387
张楼乡黄庄村0.2487
张楼乡小丁村2.969687
(一)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执行。(二)社保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执行,标准为64.2万元/公顷。(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四)青苗补偿标准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1.8万元/公顷。四、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以及就业安置。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征地告知书》并现场调查确认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六、登记时间:2022年8月23日-2022年9月23日,复核时间:2022年10月8日。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本公告有异议,可在60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复议视为放弃。特此公告。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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